天津这些行业可阶段性缓缴社保费 职工权益不受影响

稿源:​ 津云   编辑:白璐   2022-05-12 19:19

5月12日,天津市多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5月至7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于2022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7月的养老保险费;于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每月15日前,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当月至2023年4月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新开办企业可自参保当月起申请缓缴;企业行业变更为上述行业的,可自变更当月起申请缓缴。

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并享受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等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在补缴缓缴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后,可分险种一次性申请缓缴期内应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缓缴期间医疗保险补贴、生育保险补贴正常申请。此外,按规定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积分落户、小客车摇号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缓缴企业应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2023年5月底前补齐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未按规定时限补齐的,应从补齐缓缴最后期限的次月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缓缴企业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提前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记者 段玮)


津滨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服务邮箱:jinbinwang2015@163.com 举报电话:25204288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2120170004 备案序号:津ICP备2021001896号-1津公网安备 12010702000020号

天津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