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文红黑榜】空降啤酒瓶砸坏车窗 肇事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稿源:津滨网   编辑:刘阳   2020-06-05 19:35

津滨网(记者 杜红梅)近年来,高空抛物不文明问题多发,这些被随手一抛的“空中炸弹”,也成为威胁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隐患。随着民法典将高空抛物列入违法行为,“头顶上的安全”不仅有了文明约束,也有了法治保障。

案例:啤酒瓶从天而降  

今年4月,家住空港经济区某小区的居民李某某报警,称1日早晨下楼后发现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白色福特SUV玻璃损毁,车内无财物丢失,初步估损约3000元。接报警后,滨海新区公安局环河北路派出所民警立即到现场开展细致勘查,并在车尾部地面及车后备箱内发现啤酒瓶碎片。民警结合现场情况初步判断,该车系被高空抛下的啤酒瓶砸中导致损坏。随后,办案民警结合啤酒瓶碎屑分布范围,经科学计算将酒瓶抛掷点锁定在了小区5号楼。经对该小区5号楼住户和小区保安多方走访,民警发现5号楼住户宋某曾多次购买啤酒。对此,办案民警迅速调取5号楼电梯监控录像,发现宋某在案发前一天夜间回家时曾购买多瓶啤酒,至此确定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5月21日,犯罪嫌疑人宋某被滨海公安依法传唤到案。宋某供述,其因工作生活压力较大,于2020年3月中旬和3月31日先后两次酒后将酒瓶从家中窗户扔出,他对自己高空抛物进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懊悔不已。目前,犯罪嫌疑人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调查:高空抛物时有发生

今年5月,在滨海新区大沽街一小区底商前,一位男士走到冷饮店门前,突然一辆巴掌大的玩具车从天而降,与他擦肩而过砸落在地。经过大沽街道安阳社区和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沽派出所排查,最终确定是一名5岁男童贪玩扔下玩具车所致。随后,社区和警方对男童家长进行了警示和教育。记者在走访时了解到,类似这样的高空抛物案例,时有发生。有的是顽童无意之失,而有的则是成人故意而为,个别甚至屡劝不止。

6月5日,记者从新区有关部门了解到,因为不易确认当事人等原因,自去年5月1日《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以来,针对高空抛物的处罚案例并不多。去年11月15日,新村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金山、唐益君在新村街一小区12栋附近巡查时,突然看到有一袋物品从楼上掉下来,抬头发现一名50多岁的男子正从四楼窗户向下张望。两名执法队员判断,楼上的男子就是向外抛掷物品的人,两人第一时间来到男子家中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进行处罚。这张罚单也成为《条例》施行以后,滨海新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条例》对高空抛物行为开出的首张罚单。

新闻链接:法治助解社会之急

记者了解到,针对高空抛物这一“城市毒瘤”,法制约束的“紧箍咒”越来越紧。

去年5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三条中明确规定:“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并处五百元罚款。”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提出,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以严厉刑罚应对高空抛物,坚决捍卫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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