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2024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增强警示教育的实效性和震慑力,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公布了2024“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4起典型案例如下:
1.天津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4年5月16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天津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2月2日至天津市塘沽某商城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5月16日至2024年1月17日期间对商城内2号电梯开展了维保,但维保记录中均无“安全管理员”签字确认。
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天津自贸试验区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3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天津自贸试验区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到天津自贸试验区某餐饮店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1部杂物梯处于使用状态,用于从操作间向一层传菜,现场未见任何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注册及检验相关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厦门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案
2024年4月16日,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了厦门市某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9日,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保的某商场内的电梯进行检查。经查,发现2部乘客电梯、2部自动扶梯维保时间均不足10分钟,且无安全管理员跟随,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保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5月23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20元、没收违法所得20元、没收涉案的“家用燃气灶”1台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家用燃气灶”1台,没有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自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开展以来,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滨城安全生产形势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