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0-04-23 15:10

津滨网讯 (记者 张玮) 案例解析:沈某被120急救车转运至医院检查属新冠肺炎疑似病人并隔离后,其于当晚趁医务人员在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并乘出租车前往其妹妹家暂住。后经医务人员、120救护与民警赶到后进行反复劝说,沈某才同意入院。后出租车驾驶员、其妹妹等多人也被确诊,公安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沈某立案侦查。

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的,如何认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行为方式仅处罚结果犯,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能定罪处罚,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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