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3-24 13:17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市民提问:制售假口罩将要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口罩一度成为紧缺货,让很多黑心商家和不法分子钻起了空子。日前,天津警方破获一起涉案价值高达400万元的“假口罩”案。武清区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多起举报辖区药店销售假3M口罩的举报电话,随后警方查扣仿冒知名商标口罩34万只,将生产、批发、零售黑链条一举斩断。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依据“关于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等产品分类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3]57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将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和医用手术口罩划为第二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因此,医用防护口罩属于医用器材,一旦违法生产和销售,涉及的罪名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该罪的标准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目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时期,购买口罩就是为了防病毒,口罩质量不过关,便有让佩戴者面临感染病毒的风险,因此足以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标准。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普通罪名和特殊罪名的关系。按照特殊罪名优于普通罪名的使用原则,优先适用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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