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更大自主改革创新权 新修订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即将实施

稿源:津云   编辑:白璐   2025-11-29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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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依法促进和保障天津滨海新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滨海新区形成了多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与此同时,滨海新区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提升港航功能、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等重点领域仍可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取得新的突破。此次修订旨在总结提炼新区改革创新经验,推动建设更高能级的开发开放平台,为新区改革创新和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法治动力。

新修订的《条例》赋予滨海新区更大的自主改革和制度创新权,明确滨海新区应当提高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都市型开放水平,完善港口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产业带城市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港产城融合发展。

同时,《条例》明确滨海新区应当融入和服务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打造北京创新资源在天津高质量转化优质承载地,与京津冀高校面向重点领域共建未来技术学院、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

在管理体制机制方面,《条例》规定,除依法应当由市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事项外,可以将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滨海新区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此次修改的《条例》进一步明确,滨海新区应当健全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改革,拓展重点领域的改革创新。包括,支持在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支持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聚焦前沿优势领域探索可持续金融,增强租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商业保理稳步发展等。

此外,《条例》明确滨海新区应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政策作用,建设更高能级的开放合作平台。支持金融业实施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举措,优化跨境金融服务,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应用。条例还对滨海新区的外商投资促进、境外投资服务、发展对外贸易、优化口岸服务和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等作出规定。(津云新闻记者霍艳华 摄影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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