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你是为你好"?国际不打小孩日:请换个方式爱孩子

稿源:北方网   编辑:白璐   2025-04-30 10:12

“当孩子打翻牛奶、考试失利、哭闹不止时,你的第一反应是举起手掌,还是蹲下来倾听?”

近年来,家庭教育观念正在逐渐发生转变,从“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老一辈观念,到现代教育理念中“体罚即伤害”的普遍共识,再到争议不断的“理性揍娃”讨论,对于“能不能揍”“怎么揍”“多久揍一次”“揍了有什么影响”等问题,一直都是大家讨论的热点。

今天,我们呼吁大家一起关注一个特殊的节日——4·30国际不打小孩日(又称"无巴掌日")。下面,就让我们就一起来聊聊为什么不该揍孩子,以及什么才是更有效的教育方式。

揍娃的后果很严重

这些部位不能随便乱打

许多家长存在“屁股打不坏”的认知误区。真实情况是:常打孩子屁股,可能会对孩子肾脏造成巨大伤害。除了屁股,医生还特别提醒家长,孩子的这些部位尤其脆弱,千万不能随便乱打:

1. 耳朵:耳朵跟大脑之间有很多细小的神经联络,常拧孩子耳朵,可能会伤害孩子大脑。

2. 后脑勺:后脑勺堪称生命的开关,这个部位对孩子的健康至关重要,父母千万不能随意击打。

3. 太阳穴:太阳穴是我们头骨最薄弱的一处,如果不小心伤到孩子的太阳穴,轻则导致头晕目眩,重则会出现生命危险。而且这个部位也和孩子的视力息息相关,如果伤到,可能会给孩子带来失明的风险。

4. 后背:孩子的身体还没有完全发育,身板相当脆弱,若经常打孩子背部,可能会让孩子内脏受伤,此外,还可能损害孩子的智力。

还有研究发现,在一些遭受父母殴打的孩子身上,会有类似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主要源于爆发性伤害,还会诱发其他心理问题,如极度消沉、拒绝社交甚至自杀、自伤倾向…

管教行为勿“越线”

有法可依 这样“揍娃”要担责

家长对孩子的管教并不是随心所欲的,也受到法律的约束、规范和引导,如果管教行为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畴,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批评、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 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3. 撤销监护人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又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体罚替代方案

黄金教育法则

许多为人父母者发现孩子有坏习惯时,会选择对孩子大喊大叫,更严重的会对孩子大打出手,将“打骂孩子”视为爱孩子的表现。但教育学者认为,动辄对孩子进行打骂,是不尊重孩子人格,不和孩子沟通交流。那么,在教育孩子的时候,有哪些好的方法吗?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人民日报推荐的教育孩子的9个黄金法则:

教育不是征服,而是引导。在国际不打小孩日,愿更多家长放下责罚的双手,用理解和智慧陪伴孩子成长。

(综合人民日报、央视网、央广网、中国教育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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