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4-01-06 17:07
津滨网讯(记者 战旗)记者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获悉,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扩围、增额。新政实施后,天津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的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办理便利化业务:(一)成立时间一年(含)以上且存在实际经营活动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企业除外);(二)获得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认证的高新技术或“专精特新”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结果应为A类;(四)近两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五)宏观审慎模式不适用或无法满足企业实际对外债务融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