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4-01-06 17:07
津滨网讯(记者 战旗)市市场监管委近日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将于3月1日起生效实施。
据了解,除名制度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具备一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标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作制度。该《通知》适用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经营主体。该《通知》明确,经营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除名标记:一是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二是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三是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查询页面和信息标签,将增加“已除名”的红色标签,点击标签可查看除名标记来源情形。为了保障主体权益,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可以依法从事各类市场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行行政服务职责,指导督促有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也可以协助办理清算、申请注销等退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