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案例曝光|判决生效拒履行 失信惩戒促和解

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3-05-09 14:52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 通讯员 侯晶晶)守约践诺,法之底线。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持续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存在拒不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等行为的当事人施加压力,让其感受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威慑力。近日,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最终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云南某采石场与天津某路桥工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采石场向路桥公司供应砂石料,路桥公司支付相应货款。后采石场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路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云南某采石场遂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判决确认天津某路桥工程公司应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共计2200余万元。

在立案执行后,集约查控中心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房产及车辆,并有部分银行存款,执行法官立即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并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仍不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受到失信惩戒,天津某路桥工程公司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处处受限,同时因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影响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法院,提出分期履行和解方案并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在按协议履行了前两期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了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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