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李若怡 2022-08-31 19:03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国家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打击拒不报告财产、逃避执行、消极执行等失信行为的重要举措,用足用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可有效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具体案情如下:侯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审理,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侯某某未主动履行罚金刑,刑事审判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执行部门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侯某某微信账户中有4000元可用余额,其名下有一处坐落于山东省夏津县的房产。在冻结、扣划后,仍有部分义务未履行,执行法官开展调查走访,前往被执行人配偶在滨海新区的住所地,向其释法明理,但其拒绝代为履行。
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区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侯某某刑满释放后,因受到失信惩戒,无法乘坐高铁,同时由于银行账户被冻结影响正常生活,侯某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向区人民法院缴纳剩余部分罚金。执行法官依法为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