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疆租赁法庭发布融资租赁司法十大典型案例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2-06-30 20:51

津滨网讯(记者 张广艳)为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作用,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东疆融资租赁中心法庭在市高院的支持和指导下,立足重点工作,结合区域特点,近日发布近年来十大典型融资租赁司法案例。

这些案例包括:1.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2.电子签约合同效力的判断与认定;3.有效司法约定送达地址的认定;4.行为人以已注销主体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5.无形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司法认定;6.租赁物价值确定方式有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认定;7.租赁物可分的,出租人可主张部分合同加速到期、部分合同解除;8.部分租赁物虚构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处理融资租赁和借款法律关系;9.出租人迟延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10.出租人向征信机构不当报送承租人“不良信息”的,应承担删除责任。

此次发布的司法案例,契合司法服务改革趋势,回应租赁企业关切的司法问题,将对推进融资租赁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在约定司法送达地址、确认电子签约合同效力等方面为租赁企业提供司法指引。同时,对企业存疑的租赁物价值确定、无形资产租赁司法认定等多个问题以具体司法实践予以解答,为后续实质性化解纠纷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典型融资租赁司法案例的发布,对提升租赁企业法治观念、助推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府院联动机制下提升东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实践。

据介绍,东疆租赁法庭作为全国迄今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命名集中审理融资租赁案件的专业法庭,以专业化审判为起点,不断构建审判实践和审判成果有机结合的体系,积极打造共治共享新格局,不断为东疆产业发展输出新方案,以司法之力服务东疆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关链接:部分典型司法案例

1. 融资租赁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再升级

——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马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马某(合同乙方、承租人)与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以售后回租形式以车辆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马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双方发生争议。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全部欠付租金并支付违约金,本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因为家庭变故发生逾期,并表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偿还申请人相关款项,立案人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案件导入到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由第三方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考虑到被申请人身处异地,路途遥远往来天津不便,第三方调解组织于2021年5月27日采用互联网远程调解方式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申请人某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诉前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当日将案件导入快审团队,通过互联网方式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遂当日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当日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推进融资租赁纠纷多元解纷机制和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提升自贸区解决纠纷和诉讼服务能力水平、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立足于国家租赁创新示范区的功能定位,深化府院联动机制,与东疆管委会合作建设符合融资租赁产业特色及配套司法服务需求的“东疆多元化纠纷共治中心”,不断为行业发展输出专业化解纷方案,提升解纷效能。一是围绕融资租赁支柱产业,建设专业化解纷力量。成立之初便吸纳5家专业化解纷组织入驻,涵盖调解、公证领域,立足融资租赁纠纷实际,制定符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实际的法律服务方案。二是注重分调裁审程序对接,构建前端对接+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解纷新机制。三是信息技术与人工智能相结合,形成针对融资租赁纠纷特点的多元解纷技术新模式。结合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分处全国各地的实际特点,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实现在诉讼各个阶段均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诉讼活动,真正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通过一系列多元解纷建设工作新举措,以最快速、最合理的方式化解纠纷,完善各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2. 电子签约合同效力的判断与认定

——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韦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与被告韦某签订电子版《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被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承租小型轿车一辆,合同还约定了协议价款、租赁期限、每期租金金额、留购价等内容。被告签署了《面签确认函》,确认被告本人与原告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的电子版合同。2018年5月21日,原告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电子形式的《资金收据》和《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确认已收到融资款项及租赁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韦某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未通过电子签约方式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未在案涉《售后回租赁合同》上签字盖章。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原告提交某电子认证机构出具《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证明“售后回租赁合同-韦某.PDF”文档在电子签名后未被篡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可以签订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称双方签订电子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在服务器内,并提交《面签确认函》予以佐证。原告另行提交电子认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记载经验证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韦某.PDF”文档在电子签名后未被篡改。该证据系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出具,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且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原、被告签订了案涉《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上述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被告成立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约定,对原告融资租赁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随着数字化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与之相匹配的“在线无纸化签约”模式也逐渐获得融资租赁企业的青睐,促进了融资租赁电子签约商业模式的蓬勃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与传统的笔迹确认方式有显著不同,在当事人对电子签约真实性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如何认定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准确性成为难点。本案判决明确了应从主体核验、签署过程、认证存证等多方面对电子合同及签名的效力进行审查。融资租赁企业在构建自身电子签约体系时,应高标准谋划各项签约机制,确保电子签名的可靠、有效,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应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确保签署电子合同时电子签名的制作过程应在签名人控制之下,且签署后对于电子签名及合同数据电文内容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本案通过司法实践为指引确认电子签约形式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参考,有助于维护高效、便捷的电子化商业模式,激发融资租赁行业创新活力,促进融资租赁数字化业务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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