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文明实践看滨海 | 中塘镇:送法进乡村 “典”亮群众心

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1-09-14 11:34

津滨网讯(记者 孙敬婷 报道 刘睿 摄影)近日,中塘司法所联合中塘镇社会安全办、南台村村委会、天津攀高律师事务所开展送法进乡村活动,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为南台村村民送去一堂生动的法律宣传课。

“杨先生与王女士于2017年结婚,两人居住在杨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内,2021年2月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办理了离婚登记,但因王女士没有工作,也暂时没有居住的地方,杨先生念及旧情就与王女士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约定王女士可以免费在该房屋居住到2023年底。2021年5月份,王女士发现杨先生将该房屋在网络上出售,由于担心房子被卖以后影响自己继续居住的权利,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居住权合同有效并要求杨先生配合将该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其名下。面对这种情况,法院到底应该如何判决?”南台村包村律师马刚提问到。“登记到王女士名下。”“法院不会把房屋的居住权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现场的村民你一言我一语,各抒己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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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设立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因此,当事人仅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不能导致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办理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因此,杨先生与王女士之间签订的《居住权合同》是有效的,但居住权并未设立,杨先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到房产登记机关进行居住权登记。“原来是这样......”听完马刚律师的解释后村民们恍然大悟。

讲座中,律师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从《民法典》的编纂意义、过程、亮点等入手,针对《民法典》的离婚冷静期、高空抛物、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结合真实案例,生动形象地阐释人的一生中所产生的民事行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同时以案明理、以案讲法,既丰富了普法形式,又使普法工作更接地气。

“马律师,请问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村民提问到。“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马刚律师解答。

宣讲结束后,马刚律师针对现场村民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希望大家不仅要自己懂法,还要向身边的人宣传法律,让《民法典》惠及更多的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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