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单位会签《实施意见》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法槌不用落 案件就解决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王景磊   2020-12-19 10:45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支撑。如何将全会精神落地生根?市高院用行动给出答案──“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昨日,市高院与市司法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旅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及天津仲裁委员会联合会签《关于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不一定非等法槌落地定分止争,通过诉前多元化解也能让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往往因为侵权和赔偿事实查明难而审理耗时较长,而悬而未决的裁判不但会扩大权利人的损失,也不利于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推进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一方面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一方面对于推动多方参与,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链条,统筹协调、综合施策,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实施意见》,7家会签单位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多元化解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组织建设、平台建设及相关工作制度的制定。各单位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推动行业协会调解、律师调解、专家调解以及人民调解向知识产权专业领域延伸,探索在重点行业协会、园区等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逐步实现重点行业、区域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全覆盖。人民法院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调解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衔接,对起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分流,除依法不得调解、明显不适宜调解以及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以外,要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对于部分知识产权类型化案件,探索建立调解前置程序。对于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当事人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对外窗口放置调解机构、调解员名册及简介,并在相关网站等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其中,诉前委派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调解时限为30日,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30日。诉中委托调解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记者 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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