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丨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王景磊   2020-06-05 15:29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受疫情影响 买卖合同还要继续履行请求调整价款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协调?

市民唐先生做机器零部件加工制造,和一些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不得不停产,待复工后他们工厂员工所需要的原材料涨价导致成本增加。这样继续履行合同对唐先生非常不利。因此,唐先生想问问,受疫情影响,买卖合同还要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协调?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受疫情影响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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