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刘阳 2020-05-09 14:36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疫情防控期间,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全国上下众志成城,从国家政府到各级地方政府,从各企业领导到普通百姓,每个人都尽最大能力在抵抗此次疫情!可就在这样危难的时刻,也还是有一些人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检查,甚至因此和社区工作者、志愿者发生冲突、起哄闹事,对于这样的行为是否该受到处罚呢?
网友孙女士是一位社区工作者,她给记者讲述了几天前发生的一件事。当天孙女士在社区门口值守,一中年妇女带着孩子打算进入小区,但妇女懒得掏出手机打开健康码,并以“疫情都过去了”为由拒绝让孙女士检测其体温。孙女士劝说后妇女不但没有配合反而大嚷大叫引起众人围观,造成周围路段短时间拥堵。孙女士也称,在疫情防控期间此类事件时有发生,更有甚者打砸值守人员财物,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带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按照聚众哄抢罪处罚;哄抢疫情防控物资的,从重处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