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3-27 15:00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王某某非法从尹某某处大量收购草兔、豹猫、穿山甲等野生动物,销售给经营餐馆的袁某某并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在三人住地分别搜查岀大量野生动物死体。

经鉴定,均为国家保护动物。公安机关对三人以涉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立案侦查。检察院依法对尹某某以涉赚非法岀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岀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作岀批准逮捕决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二、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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