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0-02-20 15:40
津滨网讯(记者 张广艳)记者17日从新区市场监管局获悉,为切实加强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监管,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新区市场监管局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现公布最新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津市神农百草腾运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3日,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天津市神农百草腾运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分别以3.5元/包及2元/包的单价购进“医用口罩”(规格:A型/20T)2包、“一次性使用口罩”(规格:20T)80包,并统一以20元/包的单价在其住所对外销售。
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以较高利润率销售口罩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所列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6697元;没收违法所得1339.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天津卓品优家商贸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9日,新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群众举报,对天津卓品优家商贸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22日购进标注“3M”系列四种型号口罩,3M9001V数量300个,进货单价每个7元;3M8246数量45个,进货单价每个15元;3M9501V数量75个,进货单价每个8元;3M9041V数量20个进货单价每个1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以每个13元的价格售出3M9001V口罩250个、以每个28元价格售出3M8246口罩11个,3M9501V和3M9041V两种型号口罩未出售。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的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43元;罚款人民币82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物价案
2020年1月24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天津吉祥全品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当事人2017年5月3日购进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18个,购进价是9.5元/个。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27日销售医用防护口罩成人立体5层(N95)共计11个,销售价格为25元/个,剩余7个已自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0.5元,罚款852.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