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刘洁珊 2019-12-12 09:26
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请审议《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议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市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9月2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15日至24日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11月1日,市人大法制委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修改形成了草案三次审议稿。
审议中,有关方面提出,为与燃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相衔接,同时与北京市、河北省相关法规名称保持协同一致,建议调整草案名称。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草案名称修改为:“天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吸收公示征求到的意见,为减少燃油机动车污染排放,增加规定了鼓励、支持、倡导低碳环保出行的相关措施。
为了加强对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污染的监督管理,草案吸收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明确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为确保联网后的远程排放监控系统良好运行,还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市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累积记分管理方面积累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对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巩固这项工作成果,同时为这一改革措施提供法规依据,草案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