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刘阳 2019-11-15 15:17
《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 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在其他区域私搭乱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