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刘洁珊   2019-07-23 08:36

昨日,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调整2019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

通知调整了伤残津贴。201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1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在退休工伤人员补贴方面,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至四级退休工伤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退休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690元、二级3530元、三级3369元、四级3209元。

对供养亲属抚恤金,2018年12月31日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最低发放标准1561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2元,最低发放标准1169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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