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刘洁珊 2019-07-12 08:59
1. 日前,天津市政府原副秘书长穆怀国(正局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穆怀国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采取虚假报销、公款购房等手段,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其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日前,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张炳政(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炳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日前,天津市东丽区新立街道办事处原主任刘宗艳(正处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宗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 日前,天津市宁河区苗庄镇人民政府原副镇长安秀功(副处级)涉嫌贪污罪一案,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秀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分别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