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产前检查支付标准调整

稿源:天津日报   编辑:刘洁珊   2019-07-08 08:11

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日前发布《关于调整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内部结构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项目内部结构支付标准。

《通知》将原女性参保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00元,调整为26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600元,调整为46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800元,调整为9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1100元,不作调整。

同时,将原女性参保居民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240元,调整为16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360元,调整为28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支付限额480元,调整为54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支付限额660元,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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