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平安天津 编辑:高志翔 2025-12-23 18:51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全市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此,公安机关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
近日,一男子购买7箱烟花爆竹并藏匿于私家车后备箱,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公安河东分局春华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获得线索,辖区某超市员工陈某疑似购买烟花爆竹用于销售。当晚,民警赶往陈某的工作地点,在陈某车内查获烟花爆竹7箱,将陈某当场抓获。
经审讯,陈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陈某交代,其在网上联系货源购入7箱烟花爆竹,并准备将烟花爆竹出售。当日早上,陈某将购买的烟花爆竹全部放在车后备箱内,还未来及出售,便被民警抓获。
目前,陈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公安河东分局
文字:赵鑫、丛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