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禁令私存烟花爆竹,邢某某被行政拘留

稿源:平安天津公众号   编辑:张春宣   2025-12-23 14:39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全市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此,公安机关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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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公安河西分局挂甲寺派出所民警

在工作中发现一条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线索

民警深挖彻查循线追踪

在当日晚间敲开了

挂甲寺街道某小区一住户的房门

面对民警的到来

违法嫌疑人邢某某手足无措

只见十余箱烟花爆竹

“叠罗汉”一样堆放在一起

屋内空间狭窄

周围多有杂物

且还养有宠物

各种元素集中在一起

房屋的危险系数直接“拉满”

经询问,邢某某如实交待

自己从外省市购买烟花爆竹

并储存于家中的违法事实

现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涉案烟花爆竹

也已被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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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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