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5-05-30 15:52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记者从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滨海新区以“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严厉打击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假冒伪劣食品、虚假广告、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近日向社会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1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8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2月3日销售某牌啤酒4瓶,已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案
2025年5月19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而未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人员在回答消费者提出的询问时,作出的答复与商品信息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3月14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购进某牌电动自行车一台,于2024年11月7日将该电动自行车销售。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且当事人销售涉案电动自行车时装配的充电器为电动车充电器,无编码,非电动自行车原装充电器。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天津某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案
2025年3月3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超级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广告违法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其在某超市购买的酸奶上写的0蔗糖,工作人员告知也是无糖酸奶,而且是在无糖专区购买的,家里老人食用后血糖发生变化。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袋装某牌0添加蔗糖风味酸牛奶、杯装某牌0添加蔗糖风味酸牛奶和杯装某牌0添加蔗糖低脂椰果果粒风味酸牛奶。2024年9月10日左右起,当事人在摆放上述商品的柜台张贴了“无糖”“无糖杯”的广告卡纸。当事人使用“无糖”和“无糖杯”的文字描述为虚假广告内容,其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