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应急管理部微信公众号 编辑:高志翔 2024-10-31 15:12
基本案情
近日,滨海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化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提供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实际发证不符,其私自在许可范围处增加项目,存在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为。
处罚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该公司处1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条款原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拓展知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因此,危险化学品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