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三中院审结首例适用新公司法保障股东知情权案件

稿源:津滨网   编辑:马润荞   2024-08-09 09:26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自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正式实施以来,天津三中院深化专业化机制,依托公司类纠纷专业带头人,通过与高校开展实务研讨、与检察院统一适法理念、向市场监管委调研、至经开区专题宣讲等系列活动,全力推进新公司法施行。近日,天津三中院民二庭审结该院首例适用新公司法保障股东知情权案件。

基本案情如下:陈某是某公司股东。2024年1月4日,陈某通过EMS邮件方式向该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并查阅相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该公司未同意。

陈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该公司提供2004年11月1日至今的公司章程(含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陈某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进行查阅、复制。要求判令该公司向陈某提供2004年11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陈某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进行查阅、复制。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作为该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查阅、复制该公司2004年11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包含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对陈某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其可以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

二审法院认为,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地记录和核算的簿籍。而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本案一审审理时,一审法院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期间新公司法已施行,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内容。

虽然陈某要求查阅某公司会计凭证及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是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因新公司法全文已于2023年底向全社会公布,陈某于2024年3月21日提出本案之诉,该公司对陈某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已有合理预期。因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陈某主张查阅会计凭证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且不损害该公司现有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某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在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基础上,增加了会计凭证,加强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案件二审期间正值新公司法施行,二审法院从实现上述立法目的出发,合理判断当事人对法律修改的预期,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定分止争的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对股东主张查阅会计凭证予以支持,彰显审判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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