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4-08-01 14:25
津滨网讯(记者 田敏)近日,强降雨天气增多,降雨后道路湿滑,视线受阻,出行安全风险大幅提升。新港街综合执法大队根据上级工作指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认真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复查”三步走工作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全力守护市民出行安全。

据悉,执法大队按照雨前、雨中、雨后三个阶段进行严密部署,结合日常巡查掌握信息,组织执法队员重点对市容乱象易反弹区域和路段进行严密盯控,集中力量整治沿街商铺店外经营、流动摊贩占道设摊等违规现象,坚决取缔占压人行道、盲道堆物和经营等行为,督促商户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避免造成市民群众交通不便,同时叮嘱商户定期对店招店牌进行维护保养,及时进行自查,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截至目前,共疏导劝离占道经营50余处,清理违规堆放40余处,处理道路安全隐患4个。
“雨前先排查、雨中重巡查、雨后再复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解决,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近期或将再迎强降雨天气,新港街综合执法大队将持续关注天气变化,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应急保障工作,也在此呼吁广大市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注意出行安全。”相关负责人表示。(街道供图)
【普法小贴士】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含霓虹灯、招牌、标牌、电子显示牌、灯箱、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等)应当遵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市政公共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损害城市容貌。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与周围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
(二)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
(三)采用新技术、新材料。
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转让户外广告设施所有权的,应当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广告设施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和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