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4-03-22 10:33
津滨网讯(记者 戈荣喜 战旗)记者从交通运输委获悉,近日,市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实际运输货物超出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构成未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市交通执法部门给予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此案例为《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正式施行以来,我市首次依法对危货车辆超道路运输证范围运输进行处罚。
据了解,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京津高速北塘收费站出口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天津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静海区运输九类危险货物粘合剂至滨海新区,虽然该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三类、八类、九类,但该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仅为危险货物运输三类,其实际运输货物超出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的经营范围。《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明确,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注明的范围从事道路运输活动,若违反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有效衔接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是统一规范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的“龙头型”地方性法规,有效填补了我市地方立法空白,对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贯彻实施《天津市道路运输条例》,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严格依据行业法律法规依法对交通运输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提醒广大运输经营企业及从业者时刻深入了解并掌握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如遇相关问题可前往属地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或拨打12345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