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天津市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 编辑:刘阳 2023-03-28 15:01
各出版物零售单位:
按照天津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高质量做好新区辖区内出版物零售单位年度核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在滨海新区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零售单位(含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出版物零售单位)。
二、 核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
年度核验分线上填报和线下提交两个阶段。
(一)线上填报
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填写确认无误后提交。待新闻出版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未审核通过的,请按照驳回理由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等待审核。
2022年新批准设立的单位应按照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要求,先在系统首页注册账户。(用户名:许可证号,密码:自定义)
(二)报送纸质材料,加盖年度核验戳记
待网上审核通过后,报送如下纸质材料:
1. 《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2. 零售单位自查报告(法人签字、加盖公章);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6. 其他有关材料。
具体报送方式和报送时间、地址将由具体负责人员另行通知。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出版物零售单位留存一份,其他两份交由新闻出版部门留存。
三、 核验内容
(一)核查出版物零售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出版物零售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 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出版主管部门。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发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核验材料,发出催告通知书30日内仍未报送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四)发行单位持续一年未开展出版物发行业务、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按要求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五、 工作要求
各出版物零售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年度核验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信息。市区两级新闻出版局在年度核验工作中将加大抽查力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结合“扫黄打非”工作要求,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发行单位,建立“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六、 咨询电话
滨海新区:左汝楠 65309060
泰 达 街:刘 川 25203052
经 开 区:康世钊 25203842
保 税 区:宋 苗 84356428
高 新 区:贾 翔 84806610
东 疆:王焕锁 25605364
生 态 城:褚珈萱 67289313
天津市滨海新区新闻出版局
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