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2年度十件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

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3-03-15 23:44

津滨网讯(记者 战旗)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天津市消费者协会从2022年全市消协系统受理的投诉案件中,甄选出10个维权典型案例对外发布,供消费者借鉴。其中,来自滨海新区的两个案例入选。

“特价”不等于“处理” “万客隆”必须“三包”

消费者谢先生在滨海新区万客隆服饰广场购买了一双休闲鞋,穿了不到一个月时间,鞋子便出现断底开胶损坏严重的情况。谢先生找到商家协商退货,商家以该鞋为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谢先生不认可,2022年1月15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塘沽所分会。

消协受理了谢先生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万客隆服饰广场表示该款鞋品属于特价商品,在购买时已声明特价商品不享受“三包”服务,只能付费维修。消协讲明商品“三包”有关规定,强调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如果商家销售的是“处理品”则必须在鞋类商品显著位置和购货凭证、信誉卡上向消费者明示,否则经营者亦应承担“三包”责任。经调解,万客隆服饰广场同意等价调换一双新鞋,谢先生表示满意。

消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本案中,谢先生购买的鞋子属于特价商品,而非有瑕疵的处理品。商家混淆了“特价商品”与“处理品”的概念,将“特价商品”作为“处理品”对待,拒绝为特价商品承担“三包”责任,这种做法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订车两年仍未交车 “金迪公司”退赔14万

河南省消费者张先生2020年11月在天津金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迪公司”)订购了一辆平行进口汽车,支付定金11万元签订《购车合同》,约定2021年6月提车。后因金迪公司原因,张先生一直未能如约提车。2022年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张先生专程从河南赶至天津,向滨海新区保税区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滨海新区保税区消协受理了张先生投诉。考虑到疫情情况,为最大限度减少张先生的滞留时间,保税区消协在组织专题后,第二天便组织当面调解,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疑问进行解答。经调解,经营者对自己的违约责任有了正确认知,张先生也表示可以体谅经营者的客观困难。双方协商一致,金迪公司于2月24日前退还定金11万元,赔偿往返交通费等3万元,共计退还张先生14万元。

消协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本案中,金迪公司未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1万元定金应双倍返还,但金迪公司阐述的疫情等客观原因得到了张先生的谅解,在保税区消协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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