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准确评估当事人所受疫情影响,精准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促使其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少被执行人以遭受疫情影响为由,希望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对于有履行意愿但确因疫情原因履行能力不足的当事人,采取“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可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共赢。但对于具备履行能力却以遭受疫情影响为托词妄图规避执行的当事人,法院则应准确评估疫情对其收入的影响,对于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的当事人,应及时、果断、精准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具体案情如下:赵某因欠付某银行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8000余元,被该银行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亦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不足,执行法官联系被执行人赵某尽快履行法律义务。赵某称因受疫情影响,收入降低,会在两个月内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承诺期限履行,执行法官又先后两次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因本案执行标的小,且在执行过程中已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面临的困难,给予其充裕的履行期限,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新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赵某因受信用惩戒,无法乘坐高铁,且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资金账户被冻结生活不便,主动联系执行法官,一次性缴纳全部执行款项及执行费用,案件得以执行完毕。执行法官依法为赵某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