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李若怡 2022-10-26 16:18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近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与相关部门联合,进一步强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报告财产、逃避执行、消极执行等失信行为,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高压态势,迫使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在新区法院执行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中,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最终履行了还款义务。
具体案情如下:李某某与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线签订《八戒租用户租赁协议》,约定某公司将涉案手机出租给李某某使用,并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后李某某未按时给付租金,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判决,李某某应支付手机买断款、案件受理费,截至申请强制执行时共计10342.7元。
新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新区法院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税务、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登记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2个,账户内均无存款。经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情形,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李某某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因受到信用惩戒,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记录中予以记载,李某某无法贷款买房。最终,李某某表达了还款意愿,新区法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约谈双方当事人,天津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归还欠款10342.7元,申请结案。新区法院依法为李某某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