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2-08-05 09:15
津滨网讯(记者 徐晶晶)8月4日,滨海新区行政执法工作会议暨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会议召开。市委常委、滨海新区区委书记连茂君出席并讲话。区委副书记、区长单泽峰总结全区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就提升行政执法工作水平作部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洪茹、区政协主席韩远达、区委副书记李龙出席。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福志主持并通报全区2021年度行政执法监督考核和典型案件有关情况。
连茂君指出,近年来,新区坚持把依法治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协同发力,职能转变有效推进,决策水平有效提升,监督机制有效完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取得了一定成效。
连茂君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要求,总结成绩,查找差距,正视问题,全力攻坚,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确保2023年创成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综合示范区,以高质量的法治保障助推新时代美丽“滨城”高质量发展。
一是要筑牢学法之“基”强引领。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宣传、大解读。各级领导干部要静下心来学、沉下心来思、潜下心来悟,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掌握法律,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坚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常态化的重点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党校主体班次教学培训计划,加强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法治工作人员的培训。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解读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军营、进网络,努力使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家喻户晓。
二是要突出为民之“为”强担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法定职责必须为,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意识,行政执法单位负责同志必须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做到职为民守、责为民尽、绩为民创。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的任何行为以及出台的政策规定,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决不能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完善权责清单落实的考评追究机制,严肃问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监督到位促作为,坚持常态化执法,杜绝突击执法、选择性执行,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好执法监督平台作用,实现线上监督和线下监督相结合,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进行。
三是要强化依法之“重”强决策。把重大行政决策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重决策机制,依法及时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等信息,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重合法审查,完善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规范工作流程,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范围完备。重职能转变,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寓服务于执法,不断精简审批事项,拓展“全区通办”服务事项,持续深化“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切实提升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
四是要坚持执法之“严”强公正。严格执法规范,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处罚法》中“首次违法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免罚必教育”等新规定,坚决杜绝粗暴简单执法和乱执法、“钓鱼”执法、违法外包执法等执法乱象,以“柔性执法”释放“刚性力量”,实现最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严格执法程序,坚决杜绝好人主义,全力整治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持续推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严格执法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督查检查,广泛调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促进行政执法工作效率效果不断提升。
五是要落实守法之“责”强队伍。聚焦聚力提升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能力,落实政治引领、能力提升、严格奖惩之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开展“迎盛会、铸忠诚、强担当、创业绩”主题学习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工作,进一步强化军事化、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定期开展练兵比武,加快配强调优执法队伍,以先进典型为引领,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加快打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单泽峰指出,近年来,全区各执法单位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法治建设先行区目标,坚持依法治区、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规范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功能进一步拓展,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单泽峰强调,要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攻坚年为契机,聚焦关键、突破重点,持续提升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体制机制保障,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全力打赢示范创建攻坚战,不断把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会议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区委常委、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开发区、区有关部门、各街镇负责同志;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