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有些人就是不诚信,“欠钱不还”“有钱不还”。针对这种“老赖”,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与多部门的联合协作,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让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让失信被执行人自尝“苦果”。
王某某与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就某商业项目签订协议开展合作,因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王某某要求其退还预付平台使用费。经审理,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某20000元。因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退还义务,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前往公司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已人去楼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如实报告财产,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乘坐飞机外出谈生意,于是主动联系执行法官,积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在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后,区人民法院依法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据法官介绍,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形成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联合惩戒的力度不断加大,一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除法定代表人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出行外,还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投融资、招投标等经营行为,企业失信成本越来越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