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李若怡 2022-06-25 18:06
津滨网讯(记者 董欣)近日,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限制失信人员消费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最终,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
具体案情如下:赵某某与深圳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线签订《借款协议》及《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收到借款本金12000元,实际归还6244.38元,仍有部分款项逾期未予归还。深圳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衢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裁决,赵某某应支付本金、利息、贷后管理费、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仲裁服务费及案件受理费,截至申请强制执行时共计8481.2元。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辖区,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该院管辖。新区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法律规定确定的义务,并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上述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新区法院借助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证券、税务、保险、工商、不动产、车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3个、网络存款账户2个,账户内均无存款。经过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情形,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赵某某无法乘坐飞机、高铁,因受到信用惩戒,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记录中予以记载,赵某某无法贷款买房,赵某某表达了还款意愿,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恢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约谈双方当事人,深圳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表示被执行人已向其归还欠款10000元,自愿放弃其余利息,申请结案。新区法院依法为赵某某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屏蔽。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运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严厉打击拒不报告财产、逃避执行、消极执行等失信行为,使得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被执行人积极配合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