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高志翔 2021-09-02 21:35
“双减”之后涉及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权威发布。
发布一: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鉴定的基本办法
对于现阶段无法或难以认定的学科类培训机构,新区教体局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各种界限模糊的培训项目(如思维训练等),根据其实际培训的目的、内容、方式综合研判,结合市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鉴定程序如下:
1. 提出鉴定申请:各培训机构按照办学许可证中审批载明的内容 ,特别是认为有争议或界限模糊的提出鉴定申请。
2. 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针对培训课程、培训内容正在使用的教材、教辅、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时教案等。
3. 专家鉴定:由区教体局聘请天津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专家组成鉴定专家委员会,召开鉴定会,根据书面申请和提供材料鉴定,必要时组织机构的任课教师答辩,最终提出鉴定结论意见。
4. 类型确定:区教体局将鉴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提交区政务服务办,区政务服务办依据鉴定意见最终确定机构类型,是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须严守“七规范”
1. 规范培训时间。
从9月1日起,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进行学科类教学,同时不得再销售同时段的课程;周一至周五,自行安排,时间不得晚于20:30;
对已交费的存量课程不能及时消课的,要制定消课方案,报教体局备案后妥善实施。
2. 规范培训内容。
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
培训内容要按照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进行备案并接受监督。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3. 规范线上培训。
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
线上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和传播“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问题严重的,可取消其ICP备案或吊销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严禁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
4. 规范合同使用。
严禁不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或在合同中添加“霸王条款”“不平等条款”损害学生利益,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部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5. 规范教师管理。
培训机构不得高薪挖抢学校教师。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并将教师资格信息在培训机构场所及网站显著位置公布。
不得泄露家长和学生个人信息。
6. 规范培训广告。
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刊登、播发。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不得有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严禁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行业垄断行为。
7. 规范培训收费管理。
严禁通过第三方资金托管账户以外的任何方式收取培训费,严禁超期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
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须选择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缴纳费用。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消减存量课程的试行办法
结合区内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量预收费对应课程实际情况,区教体局制定了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存量课程消减试行办法——消课计划。如上级有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截至目前,凡已收取预收费但没有完成的课程,校外培训机构符合以下标准即可逐步消减存量课程:
1. 按照要求在周一至周五晚上规定时间内授课。
2. 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合规将全部未完成课程纳入消课计划、做到应纳尽纳,并报区教体局审批。
3. 家长要求退还学费的要积极配合,消减存量课程安排与家长协商一致。
(记者 岳立杰 美编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