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网讯(记者 孙薇)记者从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即将到期。天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原有政策进行了修订,并于6月3日发布了《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所谓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意见稿与现行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6〕54号)相比有哪些变化呢?
01缩短预售资金监管期限
为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考虑到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已满足入住条件且工程款已基本支付完毕,将解除监管节点前移,由“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调整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缩短监管期限,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02扩大不纳入资金监管项目范围
按照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明确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还迁安置住房或购房人无需向开发企业支付房价款的项目不纳入资金监管范围。
03非住宅项目纳入监管
鉴于非住宅项目销售管理、施工建设等过程同住宅项目一致,为更好发挥预售资金监管作用,保护购房人与施工单位利益,删除《办法》第二十四条“独立占地的非住宅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提取预售资金”,将非住宅项目一并纳入预售资金监管。
04增加资金交入监管账户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商品房交易,方便企业和购房人签约,结合当前电子支付的广泛应用,在原有网点柜台、资金监管专用POS机交款的基础上增加网银转账方式,便于购房人将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05优化资金拨付流程
为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企业办件环节,删除深基坑节点并将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调整为取得销售许可,明确预售项目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即可提取该节点的监管资金,无需再进行现场查看并提交首层室内地平标高节点证明,减少企业提供要件及审核流程。
06明确未网签退款流程
为方便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办理未网签退款手续,减少人员往返,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取消缴款通知书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房价款应当自办理退房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07增加对于资金扣划后的处理
根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扣划后企业责任条款,如相关部门扣划监管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用自有资金补足扣划资金,以保障项目后续建设,切实发挥资金监管作用。
08调整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名称
根据实际情况,将原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调整为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原监管机构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调整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