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1-04-24 19:48
津滨网讯(记者 刘梦泽 报道 刘昭鹏 摄影)4月22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发出民事判决书,宣判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宣判的首起居住权纠纷案。

庭审现场
本案中,原告赵某系被告赵某某之子,其母亲韩某某与赵某某2006年离婚,后双方约定长子及原告赵某由母亲韩某某抚养。原告称,其现在与母亲、哥哥、妹妹共同居住,房屋面积仅65平方米,生活极其不便,主张基于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的互助义务,请求判令原告对其父闲置的涉案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对于原告的主张,被告不予认可。庭审过程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清华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与相关陈述,归纳了本案争议焦点:被告应否在涉案房屋为原告设立居住权。
由于本案中无证据表明被告与原告母亲之间达成过相关居住权协议,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就涉案房屋为原告设立居住权,原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与权利基础,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366条、第3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是《民法典》设立的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合同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无偿订立,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与‘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并非同一概念范畴,老百姓普通理解的居住权可能与法律规定的居住权有一定偏差,需要不断加强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概念,进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清华法官介绍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