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李若怡 2020-10-27 15:07
津滨网讯(记者 刘梦泽 摄影报道 刘昭鹏 摄像)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熊孩子”打赏主播款项追索案件,此案系天津自贸区法院经办的首起未成年人打赏主播款项追索案。
15岁的小吴(化名)趁着上网课机会,用他奶奶手机注册了微信号登陆某直播平台,并向主播充值打赏。为了不让家长发现,小吴还删除了手机里的支付记录,直到家长发现时,小吴已经向主播打赏9000多元。小吴家长急忙起诉,要求直播平台退还打赏费。“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类似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疫情期间,有些孩子使用家长的手机上网课,趁家长不注意‘慷慨出手’,由此引发家长向直播平台追索打赏费的纠纷频繁出现。”天津自贸区法院法官李慧向记者介绍道。小吴家住外地,由于涉事直播平台公司注册地在天津,故此案由天津自贸区法院受理。
诉讼过程中,直播平台认为小吴及家长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打赏系小吴个人所为,故不同意退还。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结合小吴提交的微信支付记录、直播平台的消费、打赏记录、账号关注主播内容,认定在案证据证明小吴独自完成支付行为具有高度盖然性,直播平台应予退还相应的打赏费。但为了让家长能够更快地拿到退款,同时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没有立即下判,而是结合证据及常理习惯,耐心地对直播平台说服劝解。最终,经过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平台及时退还了大部分打赏费。
据了解,针对此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强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案例中,未成年人往往偷用家长的手机注册账号并支付打赏,仅凭支付记录难以直接体现是未成年人独立操作,许多形成于网络的证据,诸如充值打赏时客户端所处的IP地址,直播时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家长难以取得,由此陷入举证难题。因此在网络语境下,不应对家长苛以过高的证明标准,而应结合优势证据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规则,综合做出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家长也不能掉以轻心,要加强对孩子的交流沟通和教育监管,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