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疫情防控期间寻衅滋事 依法从重处罚

稿源:津滨网   编辑:严玉霞   2020-04-18 12:18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案例解析:2020年1月26日,山东济南一男子酒后拒绝接受疫情防控检查,对检查点桌椅进行恶意破坏,在工作人员劝解下,男子返回家中。不久后,他再次返回检查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推搡辱骂,寻衅滋事。南山分局民警接到报案后,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将当事人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查,该男子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成立,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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