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4-17 14:04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案例解析: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国上下齐心抗疫,却有人打起防疫物资的主意,半夜溜入防控点盗窃防疫物资。日前,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盗窃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月17日凌晨3时许,苏某驾驶电动车先后窜至一医院右侧路口的疫情防控点、某小区疫情防控点等7处疫情防控点,先后盗得防控点帐篷内医用红外额温计4支、酒精消毒液6瓶及方便面等疫情防控物资,后将盗窃的防控物资带回家。同日,苏某将盗窃的3支医用红外额温计送给了其亲戚。经鉴定,被盗的疫情防控物资价格为人民币1927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医用红外额温计是一种非接触式温度计,是一种利用现代传感器测量技术、微电子技术等技术手段对被测对象进行温度测量的新型仪器。在疫情防控点对进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非常必要,是疫情防控的重要物资之一。
盗窃疫情防控物资,或者趁人之危盗窃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患者(疑似患者)、隔离人员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盗窃罪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秘密窃取疫情防控点帐篷内的防控物资,价值19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苏某在江西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秘密窃取疫情防控点医用红外额温计等较为紧缺的防疫物资,妨害疫情防控,应酌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