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滨海时报 编辑:白璐 2019-12-16 10:17
津滨网讯 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12月11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土壤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继大气污染、水污染之后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环境问题,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础薄弱,相关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为更好地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亟需结合实际开展地方立法。《条例》的出台是打好天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全面依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保障。
此次《条例》起草以遵从上位法、突岀地方特色、厘清法律责任、衔接相关法规为基本原则,立足解决当前天津市土壤环境污染及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的。《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共七章59条。
根据《条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编制规划、制定标准、组织详查、开展监测、严格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和修复、应急保障和响应等。明确了有关责任主体。
《条例》确定了四项重要制度,包括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制度、市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记者 陈西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