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12条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

稿源:津云    编辑:邵华   2020-09-21 10:49

津滨网讯 近年来,在市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的共同努力下,天津市河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1~8月,国考断面优良水体比例分别为35%、40%、50%、55%,劣V类水体比例分别为40%、25%、5%、0,12条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V类水体,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1%,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历史最佳。

天津市全面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双总河(湖)长”,由市委书记、市长同时担任市级总河(湖)长,各区区委书记、区长同时担任区级总河(湖)长,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同时担任乡镇(街道)级总河(湖)长,形成党政推动河湖长制高度协同格局。将全面落实河湖长制纳入市有关部门、各区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予以推动,将河湖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同时,围绕《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中的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河湖水域岸线管控、防洪除涝、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8项任务,天津市进一步细化分解81项具体任务,明确我市河湖长制工作方向和具体内容。依托实施方案,大力实施河湖“清四乱”专项治理,累计排查清理四乱问题3875处;强化水生态修复,建成北水南调中线、尔王庄明渠复线等水系连通工程,统筹利用多种水源每年向重点河湖湿地生态补水10亿立方米以上;深化水资源管理,大力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提高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配置量,2019年深层地下水开采量1.1亿立方米,提前13年完成国家规定任务,再生水利用率达到42%,提前完成国家确定的30%利用率目标。

天津市将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河湖长制履职情况纳入市级绩效考评。结合实际修订河湖长制考核办法、考核细则、责任追究办法,督促各级河(湖)长履职,杜绝“好人主义”,让河湖长制“长牙”;制定《天津市河(湖)长制考核奖补办法》,发挥激励奖补作用。

此外,天津市河长办积极与北京市河长办、河北省河长办对接,联合编制《京津冀三地跨界河(湖)长制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初步搭建联动平台,共同解决省(市)界河湖问题;制定《天津市河(湖)长制协调联动指导意见》,推动市域内行政区、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大跨界河道环境治理与保护力度;建立河湖执法长效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制定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职能作用的意见,推动各区河湖长办与属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密切衔接,组织开展打击涉河湖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效震慑了水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与市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工作的意见,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推进河湖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记者 董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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