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丨解除旅游合同,旅行社如何退费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6-06 16:17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在疫情发生前,市民牟女士报名参加欧洲十国游旅行团,交纳近3万元费用,并计划在春节后出游。然而突发疫情,该旅行社暂停营业,相应的旅行团也都临时终止出发。最近牟女士和旅行社进行协商解除旅游合同,但旅行社该如何退费,她始终不太清楚。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及《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因疫情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情形。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实际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其中,国内游应按照国家或省市交通、旅游等部门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以及按照大型旅游平台企业以及景点景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出境游应按照相关目的地国或地区已宣布的退费政策进行退费。对目的地国或地区尚未出台退费政策的出境游产品,旅游经营者应尽力协调地接社和履行辅助人进行退费。

旅游经营者对于不能退返的费用,应提供明确的支出且不可退还费用的证明材料,确保旅游者的知情权。对于争议较大且无法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的,建议游客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退团退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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