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 法治同行|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白璐   2020-04-20 14:00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疫情防控期间打虚假广告将受严惩 

案例解析:天津市津南区金轩宝贝孕婴用品商店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 “激活自身免疫细胞”“对抗新型冠状病毒新发现”“能阻止冠状病毒对宿主呼吸道上皮细胞的侵入”等内容的食品、保健食品、口腔喷剂广告。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有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或冠状病毒的功效,有关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2020年2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0万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名义,以“祖传秘方”“特效神药”等为噱头,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2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二条第(五)项,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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