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识

稿源:津滨网   编辑:邵华   2020-03-26 15:48

津滨网讯(记者 张玮)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王某车辆未在小区登记,门卫上前阻止,告知其因疫情防控需要,小区严禁未登记车辆进入。王某辱骂门卫,下车将门卫推倒在地。民警到达后,王某对民警破口大骂,并抢夺民警执法记录仪,后王某被拘留。

天津市滨海新区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解释: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腐、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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