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 天津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

稿源:天津政务网   编辑:刘洁珊   2020-02-17 07:06

最新消息

日前,天津政务网发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从方案印发日至2020年4月,选取市国资委监管的部分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2至3家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河西区、武清区,先行开展试点。有关政策解读也随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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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实施方案》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实施方案》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按规定以适当方式替代或补足。

划转范围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的确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本市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一并纳入划转范围。

划转对象

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应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实施划转时企业集团仍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划转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承接主体

市国资委提出本市承接主体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承接主体对全市范围内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

时间安排

本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为一次性工作,具体分为试点、全面开展、总结收尾3个阶段,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试点阶段

本工作方案印发日至2020年4月,选取市国资委监管的部分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2至3家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河西区、武清区,先行开展试点。

全面开展阶段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本市划转工作全面推开。

总结收尾阶段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划转工作基本完成,做好全面总结,并根据国家部署健全完善划转国有资本管理的配套办法。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津政发〔2020〕8号),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出台背景

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受多种因素影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在一定缺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实施方案》。2019年9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等5部委印发《通知》,要求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二、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坚持目标引领、立足长远、独立运营基本原则,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在推动本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我市正式开展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确保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

三、 改革主要内容

以《实施方案》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划转范围是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对象是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划转比例统一为10%。我市选定一家承接主体,对全市范围内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区不再单独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 划转工作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

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

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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