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源:滨海时报 编辑:白璐 2019-11-28 13:47
津滨网讯 市民费某在某公司工作四年了,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今年6月20日,费某因病住院三天,出院后上班时,公司主管以费某生病为由,让他第二天不要再来上班。费某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法吗?他可以向公司主张什么权利?
解答: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费某虽然患病,但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费某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另行安排费某工作且费某不能继续从事该工作。此外,公司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费某或者额外支付他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因此公司仅以费某生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由于公司没有与费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依法缴纳社保,因此费某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相关补偿金。时报记者 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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